关于规范补课和家教行为的规定(试行)

  •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10/19 9:27:36
  •        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对学校组织补课和在职教师家教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加强对教育教学的管理,要求各教研室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教师要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身心与个性健康、和谐的发展;积极提倡和鼓励教师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课外辅导活动。
          二、反对在职教师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上小课等)行为。严禁在职教师将校外学生带进校园从事任何形式的辅导或家教等活动。严禁对本校学生从事有偿家教;严禁用任何形式强迫、威胁、暗示、诱导本校学生到教师家中或其他地点从事有偿家教。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情节较轻,能深刻反省并及时改正的由所在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年终考评定为不合格(一票否决),直至按有关规定予以缓聘、待聘、解聘。
    2.学校干部(组长以上)从事有偿家教并由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学校可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

     


                           扬州文化艺术学校
                          20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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