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文化艺术学校学生安全协议书

  • 作者:  来源:扬州艺校学生处  日期:2007/9/28 12:14:09
  • 甲方:             学校
    乙方:         同学家长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使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制订《学生守则》,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安全守纪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由学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6、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7、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8、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锐刃钝器物 ,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9、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0、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学校负责。
    11、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2、安全事故责任,除以上条款外,出现下列相关事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列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15、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任何一方都必须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规按序妥善处理,不得无理取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甲方:                     (盖章)

    乙方:         同学家长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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